聯盟章程

台灣聯合學習產業大聯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名稱為台灣聯合學習產業大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 Taiwan AI Federated Learning Alliance,英文縮寫為「TAIFA」,中文簡稱為「台發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聯盟由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下稱「專案執行人」)以專案方式發起,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文化部為共同發起機關,並依專案執行人董事會頒佈之「台灣聯合學習產業大聯盟推動要點」第三點訂定本章程與接受專案執行人之督導。

第四條             本聯盟願景:聯合眾人之力,成就台灣成為全球知名的人工智慧島。

第五條             本聯盟成立宗旨:

一、推廣聯合學習加速人工智慧應用發展,並促進跨域聯合學習與應用,帶動產業創新發展與人才培育,並鏈結國際聯合學習參與。

二、倡議我國產官學研共同投入聯合學習的關鍵技術研發,提供場域優質聯合學習服務與發展環境,並進行聯合學習相關政策建言。

三、結合聯盟成員共同建立高信任之聯合學習之資料治理模式與規範。

四、推動我國聯合學習標準與相關運作機制。

第六條             本聯盟主要任務如下:

一、交流媒合與會員廣宣。

二、促進合作與聯合學習。

三、國際交流與接軌合作。

四、趨勢觀察與新知分享。

五、技術研析與介面制定。

六、規範研議與標準推動。

七、開放源碼與共享社群。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聯盟得邀集會員,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機關、法人團體、公司、商號、醫療院所、學校或非法人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聯盟之執行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聯盟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代表團體會員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入會時應選擇加入本聯盟一個聯盟SIG

二、榮譽團體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協會、公會、政府機關等非營利事機構,由聯盟邀請方式加入,填具會員資料表,免繳納會費,榮譽團體會員指派聯絡代表,作為與本聯盟聯繫之管道。

三、個人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聯盟之執行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聯盟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以其機構未加入團體會員之個人為原則。

第八條             團體會員權益:

一、本聯盟各項業務與會員服務、學術/技術及產業趨勢報告,以及其他會員權。

二、優先參與本聯盟辦理之活動(會員大會、聯盟SIG及工作小組會議)。

三、參與本聯盟合作計畫、規範/標準、政策之研議,擔任計畫主持人/列名文件作者。

四、提前/優先取得本聯盟開放源碼、合作計畫成果。

五、選舉/被選舉為本聯盟會長、聯盟SIG召集人、工作小組召集人。

六、使用本聯盟/聯盟會員 Logo、列名本聯盟推廣活動、新聞稿發佈。

七、依本聯盟章程實施、推廣與運用本聯盟產出之標準成果。

八、指定一名會員代表參加會員大會。

本章程所稱會員代表,係指由團體會員指定,代表團體會員參與本聯盟各項活動之人。不受人民團體法第13條定義之拘束。

第九條             個人會員權益:

一、本聯盟各項業務與會員服務、學術/技術及產業趨勢報告,以及其他會員權。

二、優先參與本聯盟辦理之活動(聯盟SIG及工作小組會議)。

三、提前/優先取得本聯盟開放源碼、合作計畫成果。

四、依本聯盟章程實施、推廣與運用本聯盟產出之標準成果。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維持聯盟運作之義務,也有參與個別聯盟SIG與工作小組運作,以維護每一聯盟SIG與工作小組正常運作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首次申請入會需於收到繳費通知內二個月內繳交首年度會費;續期會費需於收到繳費通知二個月內繳清。會員於繳費期間內得提出寬限期,以三個月為原則,未於期限內繳清或未提出寬限請求者,視為自動取消入會或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決策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專案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聯盟由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專家顧問團、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聯盟SIGSpecial Interest Group)、議題研究工作小組組成。

第十六條         本聯盟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大聯盟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其他指定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專案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由會員代表議決之。

第一項第六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執行委員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聯盟設會長一人,並視運作需要由會長敦聘會員代表之一人為副會長。首屆會長由專案執行人邀請產業界領袖擔任,第二屆起之會長由會員提名,會員大會決議任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主席。會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之重大困難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無法代理時,由執行委員會推舉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聘請學養兼備足勝任本聯盟指導之產官學研賢達若干人為聯盟專家顧問,並諮詢專家顧問提出相關建議。

會長副會長及專家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聯盟設有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若干人組成,會長、副會長、各聯盟SIG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開放會員代表直選名額。會員代表直選之委員人數應與聯盟SIG總數相同。執行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並得連任。首屆執行委員會之委員以籌備階段會員推舉方式產生。

執行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決議聯盟SIG、工作小組、合作計畫之設立、變更與廢止。

三、決議首屆聯盟SIG召集人/副召集人、首屆工作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人選。

四、決議本聯盟計畫成果、規範文件、政策建議對外發佈。

執行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十九條       本聯盟為促進各領域AI創新應用與產業發展,得依據產業別設有聯盟SIG (Special Interest Group),於本聯盟創立時應有醫療、交通城鄉、金融、製造、文化商務等五個聯盟SIG,並得依執行委員會決議視需要增減。其運作方式由該聯盟SIG制定,經執行委員會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每一聯盟SIG設有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首屆由執委會推舉方式產生,第二屆起由該聯盟SIG的會員代表票選產生。視需要得增設副召集人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聯盟得設議題研究工作小組,關注大聯盟共通議題,由秘書處或各聯盟SIG提案,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後設立,其運作方式由該工作小組制定,經執行委員會審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議題研究工作小組召集人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首屆以推舉方式產生,第二屆起由會員大會票選產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函件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人代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提案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執行委員會委員之罷免。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執行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應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本聯盟不收取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一年為一期,應依第十一條於期限內一次繳清。

1.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伍萬元。

a. 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含)以上者:每年應繳納會費新台幣伍萬元。

b. 實收資本額五百萬以下:每年應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2. 榮譽團體會員:得免繳納會費。

3. 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三、專案執行人撥付之專案經費。

四、會員其他指定專案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著作權、專利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產出之各項技術標準草案、技術報告或文件(本聯盟產出物),其著作權、專利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為求管理上之便利,應由專案執行人登記所有,並由專案執行人依推行人工智慧研究及遵循開放資料之原則管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產出之標準成果若涉及專利且該專利對於標準之運用實施屬必要專利,對任何標準使用者,專案執行人應於公平、合理且無差別待遇原則下,授權該專利之使用。並在此原則下適當的行使其該有的權利,收取授權金,所收取之授權金應指定用於本專案。

第三十條         本聯盟產出之標準成果,會員經專案執行人授權下據以實施、推廣與運用,非會員若欲實施運用,須經本聯盟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辦事細則,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聯盟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專案執行人董事會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聯盟會員大會○○○○○○日第屆第次會議通過。